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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零距离”对老山蜂乳保质期报道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江苏城市频道南京零距离栏目报道了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公司)生产的口服蜂乳、蜂王浆冻干粉含片等保健食品保质期标注不严谨。经核实公司保健品保质期标注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具体标注情况做如下说明: 公司保健食品保质期标注到月,标注方法是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是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食药监许函【2011】209号)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等规定的要求标注保质期的,具体条款对照如下: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C C.4 保质期的标示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 ……之前食(饮)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2、《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 9.1 保质期的标示可采用下列方式: A 保质期……个月 B 保质期至…… C 在……之前食(饮)用 D ……之前食(饮)用 3、《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食药监许函【2011】209号)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或年、月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的标识应当清晰、准确。 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三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具体解释截图)
特此说明 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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