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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谷夏 于 18-1-30 13:02 编辑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例如:购买工作服2018年以前发票上显示“工作服”;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发票上要显示“*服装*工作服”。这才算完整正确的发票。
提醒:
1. 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不能收!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要与内容一致。 2、出现“* 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一样,也是不合规发票,不能收!
二、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意事项。 提醒: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不能收!
三、没有填企业税号的普通发票,不能收!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税号的发票不得报销。
四、发票章不规范的,不能收!
如: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 纳税人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高速公路按3%,一级、二
级公路5%)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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