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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替代农业部第 235 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其他标准或公告 中涉及本标准中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取消原 235 公告第四部分禁止使用在物动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兽药。
——增加了 73 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品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允许用于食品动 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154种;规定了氯丙嗪等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的兽药9种。
本标准适用于与限量相关的动物性食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8 动物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
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奶和蜂蜜。
4 技术要求
4.1 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
4.1.2 双甲脒(Amitraz)
4.1.2.1 兽药分类:杀虫药。
4.1.2.2 ADI:0-3 μg/kg 体重。
4.1.2.3 残留标志物:双甲脒+2,4-二甲基苯氨的总和(Sum of amitraz and allmeta-bolites containing the 2,4-DMA moiety, expressed as amitraz)。
4.1.2.4 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动物种类 | 靶组织 | 残留限量 μg/kg | 蜜蜂 | 蜂蜜 | 200 |
4.1.54 氟胺氰菊酯(Fluvalinate)
4.1.54.1 兽药分类:杀虫药。
4.1.54.2 ADI:0-0.5μg/kg 体重。
4.1.54.3 残留标志物:氟胺氰菊酯(Fluvalinate)。
4.1.54.4 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表 54 的规定。
动物种类 | 靶组织 | 残留限量 μg/kg | 蜜蜂 | 蜂蜜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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