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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讨论] 总局11月28日印发《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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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花 发表于 17-11-29 15: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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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截图20171129104746.png h
ttp://www.sfda.gov.cn/WS01/CL0050/217546.html

对于已上市中成药,总局明确了必须更名的三种情形,即: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生和患者的;名称不正确、不科学,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对于药品名称有地名、人名、姓氏,药品名称中有“宝” “精”“灵”等,但品种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已经形成品牌,公众普遍接受的,可不更名。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各种中成药制剂也不予更名。
  国家药典委员会将组织专家提出需更名的已上市中成药名单。新的通用名称批准后,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采取新名称后括注老名称的方式,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
  对于说明书、标签的使用,《关于规范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通知》中也作出了明确、合理的规定,即:批准更名之日起30日内,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更名后新的说明书、标签。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备案前生产的药品,有效期在2年过渡期内的,该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至有效期结束;有效期超过2年过渡期的,该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至过渡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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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香婆 发表于 17-11-30 10: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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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 发表于 17-11-30 10: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上的蜜宝之类是不是要整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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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茉莉花 发表于 17-11-30 10: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锡高 发表于 17-11-30 10:37
市场上的蜜宝之类是不是要整治了

感谢提问,这是药品整治工作,您所说的蜂宝我理解可能是食品,不在此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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