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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舍里/shd 于 19-12-20 22:42 编辑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条款解读
这条明确质量保证体系的范围,也可以说是最低要求。同时也体现了新版对全生命周期的体现,从药品研发开始一直到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
自查点,
查看质保部工作职责;查看文件是否包括以上范围,缺少即为重大缺陷。查看质量保证是否有效; 检查企业自检文件,质量回顾,趋势分析、纠正预防措施、对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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