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山药业

 找回密码
 我要加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13|回复: 1

[其他] 生态环境部 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

[复制链接]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百宝彬彬 发表于 19-9-13 09: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我要加入

x
针对有些地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扩大禁养区范围或对养殖场“一关了之”的现象,如何规范?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司长苏克敬表示,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和原农业部联合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明确禁养区不限制散养户,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区,允许建设通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无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尽可能减少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对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的影响。

苏克敬表示,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明确提出了四方面措施:一是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二是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三是立即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情形。四是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的支持,确需关闭和搬迁的养殖场户,要给予合理的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风铃 发表于 19-9-13 17: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尽可能减少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对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的影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搜索
企业简介|企业新闻|发展历程|联系我们|养蜂基地|员工之家|手机版|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备案: 苏ICP备09051748号
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论坛客服及时删除。本论坛将乐意接受您的意见,并及时作出修改。
免责声明:本论坛所有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本论坛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技术支持:赵峰创意设计中心 老山论坛基于Discuz X3.4+阿里云ECS+云盾构架
GMT+8, 25-1-11 12:34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