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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0/218221.html
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证据适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时,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活动,应当遵照本规则。 第三条【证据的定义】本规则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相关的特定事实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材料。 第四条【事实认定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行政决定时,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 第五条【证据收集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调查、收集与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或者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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