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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7年6月14日。
备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8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称现行法)对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行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 一是标准范围过窄,主要限于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要求,难以满足经济提质增效升级需求; 二是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分散,范围过宽,内容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建立统一市场体系; 三是标准体系不够合理,政府主导制定标准过多,对团体、企业等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限制过严,导致标准有效供给不足; 四是标准作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标准化管理效能提升,不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扩大标准制定范围。为更好发挥标准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修订草案将制定标准的范围由现行法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第二条第一款) (二)整合强制性标准,防止强制性标准过多过滥。 (三)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 (四)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确保各类标准之间衔接配套。 (五)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