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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药价管理新规--《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重点内容如下: 1、坚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意见还提到,医疗保障部门不再按药品价格或费用高低制定公布低价药品目录清单。 2、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 意见中再次提到要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且成本调查结果可以作为判定经营者是否以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依据。 3、防范短缺药品恶意涨价和非短缺药品“搭车涨价”。 《意见》强调,按照“保障药品供应优先、满足临床需要优先”的原则,采取鼓励短缺药品供应、防范短缺药品恶意涨价和非短缺药品“搭车涨价”的价格招采政策,依职责参与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 4、药价和供应出现异常变动将函询、约谈相关药企 意见指出,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 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则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 对于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情况,应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承诺时间内调整到位;如拒不调整,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 5、短缺药品清单品种允许自主报价、直接挂网 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允许经营者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或与经营者进一步谈判议价采购。 6、信用评价负面将被限制参与集中采购 同等条件下,信用评价高的优先中标;对信用评价负面的,采取限制参与集中采购、纳入医保基金重点监管范围等多种方式予以约束;对严重失信的,可视情节采取暂停挂网等惩戒措施。 转自:蒲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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