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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讨论] 双十二促销手段背后的这些税事儿你得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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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427564 发表于 17-12-31 20: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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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早已过去,
干瘪的钱包伴随我们度过了一个月
......


可随着双十二的临近
还是会有一股神秘的力量
从天而降
操控着“剁手党”!

在亿万红包、“宇宙级”优惠、“天文数字”折扣里
挣扎的你们
知不知道
这背后
还隐藏着很多税事
今天就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
来学习学习吧


常见促销手段一览表
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如消费满2件享受8折优惠。
  增值税&所得税: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时,必须按要求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否则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例如:某淘宝商家”双12”将原价200元的商品,以5折的折扣销售给客户,并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栏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那么该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计税依据均为200*0.5=100元;如果折扣额填在备注栏中,那么增值税和所得税计税依据为200元。

现金折扣:
       又称销售折扣,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如2/10,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
  增值税&所得税: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

         例如:某商家与客户约定,双12购买的商品将享受现金折扣,折扣条件3/10,1/20,N/30,客户A购买商品不含税价为1000元,12月20日付款依照约定享受折扣,但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额计税依据仍为1000元,相应的折扣金额商家应计入财务费用。

实物折扣:
        销货方在销售过程中,当购买方购买货物时配送、赠送一定数量的货物。如买一赠一活动。
  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所赠送货物的售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所得税: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商家采用买一赠一的方式吸引顾客,成功销售100件商品A并附赠100件商品B,商品A的不含税价为100元,商品B的不含税价为10元,该销售行为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100+10)*100=11000元,所得税计税依据为100*100=10000元,A商品应确认收入为10000*10000/(10000+1000)=9090.91元,B商品应确认收入为10000*1000/(10000+1000)=909.09元。

销售折让:
      
       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未退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
  增值税&所得税:不管属于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应当在发生销售退回当期,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例如:“双12”商家收受某商品不含税价为100元,已确认收入,但是1月份客户使用后觉得商品存在瑕疵,要求给与10%销售折让,商家同意后并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则商家可冲减1月份销售收入100*10%=10元。

以旧换新:
       消费者在购买新商品时,如果能把同类旧商品交给商店,就能折扣一定的价款,旧商品起着折扣券的作用,如果消费者不能提交旧商品,新商品只能以原价出售。
  增值税: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即以新货物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不能扣减旧货物的价款。对于“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销售新货,购进旧货。

         例如:某手机品牌推出最新产品售价为2340元,商家在双12期间采取以旧换新的促销方式,顾客可以将同品牌旧手机以500元价格还给商家,交差价1840元即可购入最新产品,采用此种方式销售产品100件,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均为2340/(1+17%)*100=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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