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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讨论] 有益于顾客的赠品杯,真的需要“傍名牌”吗?(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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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思 发表于 17-12-20 10: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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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云思 于 17-12-20 10:30 编辑

      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事实上,“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重复地的投诉,不仅浪费了监管部门等公共资源,也导致经营者和“职业打假人”直接交恶。

      2017年12月16日,某平台发布了一篇题为《老山蜂蜜赠杯“傍名牌”法院判商家构成欺诈》一文。赠品杯被莫名贴上“傍名牌”的标签,细读启人深思。

首图.jpg

      回放一下案件过程:2016年12月27日,南京一消费者吴某在购物中心花79元购买了一盒“老山洋槐蜜”。礼盒中的赠品陶瓷杯由于底部加印了“老山®”商标,而该商标并未在饮水瓷杯类别中获得过注册,属于超范围使用。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又分别接到鼓楼区、六合区、秦淮区等同一性质的举报,遂将案件合并处理。在2017年2月16日,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老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老山立即纠正行为,并处以罚款。整个处理过程中,老山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并未选择与当事人采取私下协商解决、息事宁人。而同一时间,王先生将商家告上了法庭。2017年8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此立案,2017 年11月28日,玄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投诉举报书-1_副本.jpg

      法院做出的判决已为定论,单就本事件投诉人书写的投诉书,蹊跷的雷同与意图值得深思。吴先生、王先生书写的投诉书居然格式都是“投诉人信息、请求、事实与理由、根据……”,相当的专业有套路,只是内容描述略有不同;两位投诉人留的地址居然都是同一“南京鼓楼XXXX信箱”,连编号都一样,这可能是投诉人太匆忙还是无意中的“失误”;同一个投诉人在不同商业网点为了购买老山产品时间居然如此相近和频繁,购买时间为:2016年5月2日、2016年9月1日、2016年12月30日,而浦口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时间是2016年9月22日,调查处罚决定书是2017年2月16日。可见,在主管部门介入事件调查过程中,企业尚来不及整改之时,投诉人已是用心良苦,破费心思。明眼人一看就懂,不得不说,投诉人专业老练,并非生活消费,主观目的难掩。

投诉举报书-2_副本.jpg

      赠送杯本质是非盈利、是利他举措。“老山”是从事蜂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多年来的用心经营创造了“老山”品牌,且如今已成为公众知名品牌。而蜂蜜作为大众健康食品,广受青睐,为方便顾客食用,作为商家,配备陶瓷杯作为赠品,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更与蜂产品内在品质无关。企业保持着对赠品的可追溯性,出发点是有利于顾客的,并非某平台文中主观所述“傍名牌”,此举疑有标题党炒作之嫌。

2016主要包装_副本_副本.jpg

       我们也坚信,“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动会使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得到提升,其积极意义不能抹杀。但在此,我们也呼吁监管部门建立职业投诉人信息监管机制,给市场和经营者创造一个更加纯净的环境。老山作为46年国营老品牌,始终坚持自己的品质发展之路,定能在市场竞争中砥砺前行,为全民养生与大众健康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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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香婆 发表于 17-12-21 13: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无心之举,被职人打假人当成敛财的对象了,企业越来越难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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