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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新冠肺炎疫情还没有完全退去,出行的口罩还没揭下,但企业已经全面开始复工、复产、复业,可以说今年的“年假”格外的“长”,也格外的“冷”! 肯定有人说过,这是参加工作以来最迫切想回到工作岗位的时候,没有之一。我们期待摘下口罩、扔掉通行证的那一天,因为那是病毒、疫情离我们远去的时候,我们期待自由的那一天! 煽情的文字无需多说,下面开始上主题。 可能有人认为他们企业和这次疫情不是直接相关,因而不需涉及到相关的财税处理问题。其实不然,企业复工需购买消毒水、口罩、体温计等必备物资,是少不了的场景,那发生这样的业务该如何进行相应的税务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呢? 这里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实务中将税的问题搞清楚,会计处理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01 个人所得税
这些物资虽然之前很多企业可能没有采购过,但是在这次疫情中,这些物资成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不可缺少的东西,换句话来说,这些东西还是原来东西,但意义和价值已经变了,变成了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宝贝,就如电焊工人的防护面罩,而不是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福利,这点很重要!因为影响到个税、增值税以及会计的处理。 这可能也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0号公告里特别强调“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因吧 ! 但是总局出的公告有点画蛇添足的味道,为什么呢?因为该业务的实质本来和个税就没有一毛钱关系,属于个税的不征税范围。结果根据这条倒推反而成了“免税的内容”,属于个税的征税范围了,尴尬不?不过这里大家也要理解总局的良苦用心! 实务中,两点建议: ①企业发放口罩等物资是供员工工作所使用,不是给员工的家人所使用。 ②企业制定一个员工领用标准,根据标准登记发放的口罩,制作台账,加强管理,避免争议。
02 增值税
由于该业务的实质不是员工的福利费,因此如果采购该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由于是企业复工、运转所必须的,发放给员工使用,无需视同销售产生销项税额。其实不是不出销项,本质上是含在企业产出产品(服务)销售时会产生销项税额。
03 企业所得税
该业务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主要能否在税前扣除,这里需要分情况来讨论,主要是看企业能否拿到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可能会遇到以下情形:①如果企业拿到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入账”和税前扣除都没有任何问题。 ②如果通过微商或个人购买的,数量、金额还很不小,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凭借通过流程审批的采购申请单、付款记录等相关资料“入账”,但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属于税前扣除凭证缺失的情形,要做调增,会多交企业所得税。 ③如果通过微商或者个人购买少量口罩,金额单次合计不超过500元,虽然这种采购最多就是应急,无法满足企业复工的需要,但是现在口罩毕竟是一罩难求!如果企业遇到了,可以凭借载明收款方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条(俗称“白条”)进行“入账”和税前扣除,不会多交企业所得税。当然还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进行“入账”和税前扣除,可惜这种实务中基本上不会遇到,应该只有理论上存在。 以上通过对场景描述及业务实质的分析,分别对业务涉及到的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进行了阐述,考虑到朋友圈阅读文章有大量的非财务人员出生,所以本文尽可能的用大白话去写,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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