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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条款解读
本条款强调质量受权人为企业关键人员,对其资质、培训和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主要负责最终产品放行职责;为保证质量受权人职责的实现,还规定了质量受权人应参与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以保证其职责的有效实施,体现了其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自查点
1.查看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包括学历、职称、执业药师、各类培训证书等材料,重点关注质量受权人是否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从业年限是否符合要求,所学专业是否与医药相关;
2.查验其培训证书、培训档案等相关材料,检查其是否具备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的专业知识,是否接受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是否具备履行产品放行能力;
3.检查其岗位职责是否包括以上职责,质量受权人是否能真正做到独立行使职责;
4.查看放行审核记录是否纳入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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