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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条款解读
本条没什么好说的,写的很细了。
自查点 :
1.查设施、设备、检验仪器一览表,确认是否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能否满足检验要求;
2.看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平面布局图,确认实验室布局和环境是否满足检验所需的环境要求;
3.看人员一览表,是否有足够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4.是否批准相关人员对物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5.是否对购入的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运行及性能确认;是否对购入的试剂、试液、标准物质、滴定液、培养基等进行供应商评估并按内控标准进行必要的检验;是否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检验标准及方法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或确认;
6.抽查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查看所涉及的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记录及仪器使用记录、设备使用记录、试剂配制记录、标准品或对照品的领用、使用记录等,是否具有可追溯性,是否存在逻辑关系;
7.查看企业是否制定稳定性考察计划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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