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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02 刑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03 费用报销时,及时取得发票等票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将税前扣除凭证限定为发票,但是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行为来说,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一项重要的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有效凭证。 这一点从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法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3项:“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的规定能够进一步得到验证。 04 费用报销,不能只附一张发票
我们以案例中的会议费、广告费为例,说明一下。 1、会议费 很多公司不太重视会议费的内控要求,各种会议不管有无必要召开一大堆的、去外地边玩边开会的、借助职业拓展训练的名义找度假村消暑度假体验一番的、更甚者通过置换名目虚开与会议费无关的招待费发票,或虚列会议支出违规发放补贴、福利等的不规范行为屡禁不鲜。会议费由于包含的名目多、数量多、标准规格也高,成为了虚增费用的一项重要途径,近几年一直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 财务人员在审核会议费时,需要重点审查的几项凭据包括: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等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据等。这些凭据都是能否反应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如果企业之前没有针对会议费内控制度要求的,建议财务人员可以跟行政人事部门的人员及时沟通协调,完善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范会议费的报销制度要求。 2、广告费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达,很多企业通过投放广告来抢占市场、稳定企业运营,广告支出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广告费用精细化管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财务人员在审核广告支出时,要注意区分广告支出的目的及类别,是杂志或报纸硬广告还是新闻发布会、赞助费、电视或网络节目制作费等支出,对不同类型的广告支出应分别管理,详细审核广告支出的列支范围和具体项目是否符合企业报销制度规定。另外业务及法务等部门提供的广告支出的合同、合同评审单据、质量验收确认单、资金台账、预算及决算报批表等相关资料都是重要的审核证明材料,需要认真核实,做到在企业报销制度范围内的按规定走流程,在范围外的单独报批,防范不实支出的产生。另外由于广告费支出一般金额比较大,建议付款的时候尽量选择对公付款的方式。 05 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的,应不予报销 比如员工实际买的是咖啡,发票开的是办公用笔记本;明明买的是职工拓展训练用跳绳,发票开的却是鼠标,明显的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不予报销。 06 “票、货、款”不一致,应不予报销
向一方购物,通过该方介绍或同意该方的安排,接受另一方开具发票,即接受第三方开发票的,应不予报销。该问题也是很多财务人员经常会疑问的问题,俗称“三流一致”问题。虽然三流一致不一定不是虚开,三流不一致也不一定构成虚开发票,但是三流不一致也是有一定的税务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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