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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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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yunyu 发表于 19-12-27 14: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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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的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工作必须抓得紧而又紧,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要追究到个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权威监管体系,落实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对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韩正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新《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稳步提升,食品安全总体形势不断好转,但仍存在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顺畅,部分食品安全标准之间衔接不够紧密,食品贮存、运输环节不够规范,食品虚假宣传时有发生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同时,监管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针对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有必要对2009年7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过程。

  答:2016年7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收到此件后,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部分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天津、吉林、黑龙江等地调研;多次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原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原卫生计生委、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等部门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2018年9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2019年10月1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问:《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细化并严格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领域依然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三是重点细化过程管理、处罚规定等内容,夯实企业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问:《条例》在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五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二是强调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规定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会商、协作、配合义务。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等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四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并加大对违法单位内部举报人的奖励。五是建立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

  (信息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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